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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如何正确适用?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8-21 22:47:42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届满之前,因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见、不能克服、无法避免的变化,致使合同履行艰难或不必要,若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双方利益均衡根本改变,基于公平原则允许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一项法律制度。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1)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到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变更要求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方式等。(2)解除合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

  前些年,基于各种原因农民弃耕、撂荒承包地现象较为普遍,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耕种的现象也广泛存在,有的约定由实际耕种人向承包人交纳一定费用,有的约定由实际耕种人自行负担相应农业税并自取收益,还有的甚至约定由承包人向实际耕种人交纳一定费用。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免两补”等农业政策的调整、土地利益的激增,因流转费用产生的农业承包纠纷也逐渐涌现,尤其是因约定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而产生的纠纷较为典型。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从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及效力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此类纠纷的裁判,可以依照情势变更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处理。主要理由:

  第一,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在订立转包土地合同时也不可能预见到国家还能减免农业税和实行粮食补贴,这不属于当事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到的客观情况。

  第二,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情势”是指在合同成立时所处的客观实际情况,“变更”是指合同成立时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由于订立合同时双方要把农业税的数额考虑到合同规定的内容之中,减免了农业税就必然使原合同标的数额有了较大差距,因此当事人的请求是合情合理的。

  第三,时间上,情势变更原则的事由是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转包土地的合同一般都是几年至十几年、二十几年或三十年不等。由于减免农业税是从今年开始的,而提出请求变更或解除转包土地合同的基本都是在合同履行期内。

  第四,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需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情势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减免农业税是缘于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属于双方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并不是某一方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这样的政策变化事由,不可归责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第五,结果上,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的核心。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成立时的基础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导致对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

  第六,目的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是为了消除不公平的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

  综上,由于“一免两补”政策的实施,完全是转包土地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的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致使情况发生了变更,如果维持原合同将使一方受到应得的利益的损失,对此也不公平,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变更或解除。但在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尽可能维护流转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无论流转价款的约定是否显失公平,非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流转合同效力应予肯定,一般不予解除。二是要严格审查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即被流转人取得的利益明显大于合同正常履行所取得的收益,且完全是由于当事人意志外的原因造成。三是要从严把握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即如合同约定的条款仅仅是对一方当事人稍有倾斜,并未达到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程度,则不属于显失公平。四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法院不应主动援引,且仅仅涉及是否继续履行问题,对已经履行完毕部分不管是否显失公平均不再返还。五是对于流转价款的确定可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实协商不成的,需参照客观情况酌情确定流转价款数额,以确保公平。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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