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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产新政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哪些权利?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3-13 10:42:56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在限贷政策实施后,买受人既未按约履行也未提出解约,经出卖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提出解约,出卖人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首付款提高、利息增加、银行贷款额度减少或者贷不出款,致使买受人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买受人或出卖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获得支持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但是,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合理损失的。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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