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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预约的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有何区别?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3-14 11:23:42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预约与缔约过失责任均有保证“本约”有效签订的价值,因此,两者的确有较多的相似之处。但是,违反预约的民事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仍然存在一些区别:

  1.责任产生的阶段不同。预约是当事人对本约签订的事先安排,违反预约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对当事人在本约谈判过程中过失的一种事后评价。

  2.内容不同。违反预约的责任包含了违约责任的具体化等条款,可以由当事人预先约定。而缔约过失责任更多的是一种法定制度设计,适用于本约签订的整个过程,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3.约束刚性不同。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较缔约过失责任更为严格。预约合同可能已经对本约标的物、对价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当事人对本约的期待利益已经固化,违约方一旦违约,守约方的期待和利益也随之丧失,而由于时间的关系,守约方亦丧失了与他人订立同类本约合同的机会,从而导致机会损失可能变为现实损失。当然,机会损失如何界定,以及是否应当赔偿机会损失,学界和实务界始终存在争论,目前尚未形成共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对当事人的约束性更大,在缔约过失的情况下,立法和实践一般都倾向于责任的范围限定在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范围内,即守约一方为缔约而付出的成本。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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