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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包销的法律性质之两合行为说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3-15 13:22:37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关于商品房包销的法律性质问题,两合行为说认为,商品房包销行为既不是一种单纯的代理行为,也不是一种单纯的买卖行为,而是一种兼具代理与买卖特征的新型民事法律行为,即从包销合同的内容看,包销合同在不同的阶段表现为不同的性质。在包销期限内,包销人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对外销售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开发商,包销人以开发商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此时双方是代理销售关系;包销期满,包销人必须按照约定购入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包销人的代销行为结束,买卖合同开始履行,此时双方是买卖关系。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两合行为说将包销行为划分为两个阶段,开发商与包销人在包销期限内为代理关系,包销期满为买卖关系。如前所述,无论是包销期限内包销人以开发商的名义销售商品房,还是包销期满包销人购人商品房,都不完全符合代理和买卖的法律特征,充其量只能说包销具有代理和买卖某些特点。因此,将包销的性质定位于两合行为也是不准确的。

  那么,包销到底是一种什么法律性质的行为呢?因目前我国立法对商品房包销没有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商品房包销行为的性质也尚未定论,为稳妥起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也没有对商品房包销行为的性质予以归类,只是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将其作为一种无名合同予以规范。根据《合同法》的原理,按照合同的内容或名称是否为法律所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直接调整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直接规定名称也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无名合同都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合同,如劳务合同、搬迁合同,包销合同也是如此,所以没有必要将包销合同一定要归属于那一类。对于无名合同应当参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目的,适用与该合同相近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没有近似的有名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应用《合同法》的原则和民法原理处理。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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