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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3-16 12:27:02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代理人制作的,向不特定的人宣传和发送的有关预售商品房的图片和文字说明。

  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有观点认为,像其他商业广告一样,商品房销售广告除非包括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从而成为要约,一般只属于要约邀请或要约引诱,意在邀请购房者提出购房要约,而作为要约邀请的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没有拘束力的。因此,商品房销售广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如未将广告宣传的内容订入合同,就不能认定为是合同内容,销售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只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可考虑以缔约过失责任对买受人予以补救。

  也有观点认为,广告的真实性是当今世界各国对广告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开发商对其在售楼广告中作出的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往往又利用其订立合同时的优势地位,拒绝订入合同中,故其明白无误的“说明和允诺”从本质上说已经构成像悬赏广告一样的特殊要求,它以购房人完成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为对价和承诺。在这一特殊要约的有效期内,开发商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许诺,即广告许诺具有不可撤回性,也就是开发商在前契约阶段所承担的以忠实、协力、诚信为内容的前契约义务,通常称之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作出许诺以后,一旦与购房人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毫无选择地履行广告许诺的义务。

  南京商品房律师认为,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性质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处理,不能机械地将其一概作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在原则上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更不能将未订人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但在实际生活中,买受人往往基于出卖人在宣传资料中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才决定购买房屋的。南京商品房律师认为,如出卖人对其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商品房及相关基础设施所作的一些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决定作用,足以让买受人产生信赖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此时,买受人就此内容向出卖人提出订立合同的行为已使销售广告的对象和内容具有特定化。前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是由出卖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即使双方当事人可就格式合同之外的宣传广告内容进行协商约定,但因出卖人在房地产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一些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内容没有订入买卖合同之中,而纠纷也正是因交付使用的房屋与说明和允诺不符发生的。为保护弱势群体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认定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反该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买受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可视为要约:第一,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第二,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第三,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要买受人就该具体明确的说明和允诺提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即使该内容未订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不符合广告和宣传中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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