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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件律师代理意见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9-09-23 11:01:19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张某某诉某某震、周某某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意见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震、周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结合案件庭审质证,发表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事实之辩(应当认定2015117日租房合同解除原告自愿交还房屋不存在合同关系的事实)
     2013年9月22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震、案外人**泉分别订立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租期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约定租金每年一次性结清,下年租金必须提前一个月交付。2015年10月1日,原告违约没有支付下一年房租,要求解除合同。2015年11月7日,原告主动在合同反面书写解除合同自愿返还房屋,并口头承诺之后支付违约金。之后双方合同解除,原告将房屋交还给被告某某震。
    原告在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8日两次起诉至**市**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原告主张以第二次起诉为准。
    第二部分、证据之辩(原告没有按照法院要求出庭质证,所举证据不具备证据三性不应当采纳)
    一、原告举证证据全部(除结婚证以外)不应当采纳,分述如下:
    1、原告2019年4月26日举证的两份证据不应当采纳。
    ⑴2019年4月26日原告举证的房屋租赁是经过篡改的证据,不应当采纳。
    ⑵2019年4月26日原告举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是原件不应当采纳。
    ⑶2019年6月21日举证的没有加盖印章的复印全部不能采纳。
    一方面,法院没有开具向规划局调取证据的调查令,因此原告诉称从规划局调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原告诉称从规划局调取的证据没有加盖印章,不具有真实性;再者,本案审理的的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诉称从规划局调取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⑷2019年6月21日举证的加盖印章的证据不能采纳。
    原告凭借2019年4月24日的法院调查令调取的有骑缝章的评估报告、分户申请书、分户评估表、补偿协议书与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具有关联性,不应当采纳。
    综上,原告举证的证据(除结婚证以外)全部不应当采纳。
    二、被告举证证据真实合法,并且经过原告自认,应当采纳,证明原被告之间2013年9月22日订立的租房合同由于原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房租,在违约37天后原告主动书写解除合同自愿将房屋交还给被告一。
    1、被告举证的租房合同及附件客观真实。
    被告举证的租房合同第一页背面有原告亲笔书写2015年11月7日解除合同自愿返还房屋的文字。
    2、合同附件明确了被告一装修的房屋范围,原告确认真实。
    综上,原告举证证据应当采纳。
    第三部分、法理之辩,原告不享有返还房屋及装修补偿款的请求权。
    一、原告不享有返还房屋的请求权。
    被告一对案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物权,物权是排他的绝对权,被告无权主张返还。
    二、原告不享有返还装修补偿款的请求权。
    1、租赁合同已经在2015年11月7解除,原告当天搬离,将房屋交换被告一。
    2、原告自愿解除合同交还房屋,解除合同是其亲笔书写,所有事项处理完毕。
    3、被告一从未占有装修补偿款。
    三、原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自2015年11月7日解除合同交还房屋,至2018年12月8日起诉,整整三年零一个月的时间从未向被告主张返还装修补偿款。
    因此,原告不享有返还装修补偿款的请求权。
    第四部分、常识之辩,自愿解除的合同不具有拘束力。
    原告和被告一之间的租房合同基于原告违约主动解除,并且当天返还房屋,所有事项已经处理完毕。
    基于常识,合同解除之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起诉是诉权的滥用。
    第五部分、常理之辩,原告本人没有按照法院要求到庭质证,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本案2019年4月26日质证,质证快要结束时法官明确要求原告本人到庭质证,但2019年6月21日开庭审理,原告一直没有出现,没有到庭质证。(本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件房产律师代理意见由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提供,转载请注明。
    1、原告篡改证据;
    2、原告持有附件故意隐瞒不向法庭出示;
    3、原告藐视法庭,不按照法院要求到庭质证。
    4、原告举证复印件,拒不出示原件,其代理人说明的从规划局调取的证据无法确定真伪,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5、原告从**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调取的证据都是加盖印章和骑缝章的,其代理人所称的从规划局调取的证据都是没有印章的,显然有证据造假的嫌疑(具体体现在2015年11月4日的公告不是红头文件、没有文件编号、形式不合法,与其他证据表明的2015年12月1日相矛盾)。
    第六部分,结辨,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原被告之间自2015年11月7日之后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也没有证明装修补偿款的存在,应当判决驳回起诉。
    并非题外的话
    法院开具调查令,持令取证的应当是执业律师。
    本案2019年2月24日的调查令由高**律师回复法院,从**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调取的证据都是加盖印章和骑缝章的,而由法律工作者黄**从**市**区规划局调取回复法院的都是没有印章的复印件,无法辨别真伪并且互相矛盾。不可思议的是法院仅仅开具了向**市**区建设局取证的调查令,法律工作者黄**辩称的从**市**区规划局调取的复印件显然是非法证据。这种证据出现在法庭是令人遗憾的。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拒绝采纳非法证据是朴素的正义,让不按照法院要求到庭参加质证的原告体会司法的严格。彰显司法阳光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追求,请不忘初心依据常识常理和法律事实判案。
    以上意见,请采纳,谢谢。(本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件房产律师代理意见由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提供,转载请注明。
                                     被告代理人姬传生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注:本意见分别快递给***审判长、***陪审员、***陪审员、书记员**各一份,清复卷备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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