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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是否适用合同变更规则(建设施工合同和房屋买卖领域黑白合同适用规则)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23-12-19 09:04:43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黑白合同是否适用合同变更规则(建设施工合同和房屋买卖领域黑白合同适用规则)
关键词:黑白合同   合同变更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内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黑白合同经常出现在建设工程施工、房屋买卖等类合同纠纷中。白合同一般是指在相关行政机关备案的合同,而黑合同则是当事人订立的不同于备案合同内容的合同。对于黑白合同而言,如何确定两个合同的效力,签订在后的合同是否能够认定为是对在先合同的变更?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对于通过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而言,中标合同为白合同,当事人在中标合同内容之外签订的合同为黑合同。实践中,建筑工程大多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中标合同签订之后,由于合同的履行期限长、变化大,随着建筑施工进度的深入,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可能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对之前签订的中标合同进行必要的补充、变更,这些都是普遍存在的。但如果允许随意补充、变更中标合同,则可能损害正常招标秩序和相关方的利益,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内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是否将黑合同认定为对白合同的变更,要看黑合同与白合同的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差异。一般认为,如果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了招标时难以预见的客观变化,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中标合同进行必要的补充或变更,且这种补充或变更不属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可以认定为对合同的变更,否则不宜认定为合同变更。同时,对于以另签合同的方式变相变更中标合同内容的,亦可以参照上述审查标准作出认定。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备案的白合同往往是为了避税、贷款等目的而签订,可能与另外签订的黑合同内容不一致。一般认为,如果存在多份内容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在后的合同为对在先合同的变更,但对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故意在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认定为合同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710-711页。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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