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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未按期还贷,开发商代为清偿后是否可以取得追偿权?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30 13:29:52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司法实践中,有的买受人为购买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为了支付房款,又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而开发商作为借款保证人保证买受人按期返还贷款。分析上述过程,实际上在三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三个法律关系,即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买受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开发商与银行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在后两个法律关系中,买受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为主法律关系,开发商与银行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是以借款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属于从法律关系。根据《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从这一规定可见,开发商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当作为借款合同主债务人的买受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即具有代为清偿的义务。根据约定,开发商作为保证人应承担的义务是阶段性的保证义务。所谓阶段性保证,是在目前购房贷款中普遍使用的一种特殊保证形式,即售房单位与贷款银行在借贷合同中签订保证条款,保证借款人在领取房地产证和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前,如借款人违约,承担连带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但售房单位的保证责任自借款人领取房地产证书和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交给贷款银行收押之日止。因此,在阶段性保证中,开发商作为保证人,其承担的保证责任是有阶段性的,即其并非买受人借款期限内的全程担保人,当买受人将有关产权证书交贷款银行收押后,开发商的保证义务即履行完毕。

  关于买受人未按期还贷,开发商代为清偿后是否可以取得追偿权,向买受入主张权利的问题,南京房产律师认为,该情形下开发商可以取得追偿权。

  开发商作为买受人的借款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依法取得对主债务人买受人的追偿权。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保证人的追偿权。所谓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我国《担保法》第3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首先,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其次,必须是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那么保证人就没有追偿权;最后,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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