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登记案件管辖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29 09:08:45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次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一般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房屋登记行为的管辖主要涉及法定管辖中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主要涉及专属管辖及其例外情形。
一、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中的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其显著特征为管辖上的排他性。
《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是相对于动产而言,一般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丧失其价值的实物。例如,土地,房屋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等。因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原因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规定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是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法院审理执行。
房屋登记行为涉及房屋不动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房地产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系争登记行为所涉房地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对房地产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并管辖。赔偿请求人在房地产登记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及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例外情形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
按照不动产诉讼专属管辖原则,房屋登记案件一般都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便于法院现场调查取证。不过,在某些房屋登记案件中,现场调查取证往往并非必要,因此可以更多地考虑便民之需要,给予原告更多的选择空间。我们认为,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诉讼,以及因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而引起诉讼等三种情形下,应当给予原告这种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