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产研究屋登记案件管辖

屋登记案件管辖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29 09:08:45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一般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房屋登记行为的管辖主要涉及法定管辖中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主要涉及专属管辖及其例外情形。

  一、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中的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其显著特征为管辖上的排他性。

  《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是相对于动产而言,一般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丧失其价值的实物。例如,土地,房屋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等。因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原因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规定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是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法院审理执行。

  房屋登记行为涉及房屋不动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房地产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系争登记行为所涉房地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对房地产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并管辖。赔偿请求人在房地产登记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及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例外情形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

  按照不动产诉讼专属管辖原则,房屋登记案件一般都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便于法院现场调查取证。不过,在某些房屋登记案件中,现场调查取证往往并非必要,因此可以更多地考虑便民之需要,给予原告更多的选择空间。我们认为,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诉讼,以及因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而引起诉讼等三种情形下,应当给予原告这种选择权。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