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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虚假销售广告的认定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3-23 10:15:33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商品房虚假销售广告,是指商品房开发商为了追求商业利润,以虚构事实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方法发布的引人误解的广告。

  在认定开发商是否构成虚假销售广告时,南京房产纠纷律师提醒,应主要区别以下几种情形:

  1.夸张性宣传。使用夸张性文字,目的是为了引起购房者注意,制造声势、氛围,并没有明确的指标,如“理想居所”、“居家首选之地”、“温馨家园”等词句。这些广告仅仅属于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

  2.因客观原因未履行广告承诺。若开发商已按广告承诺尽力履行义务,但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广告承诺,例如由于政府的规划调整,如按照原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或使预购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则不能认为开发商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是虚假广告。开发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

  3.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果开发商主观上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诱使业主购房,根本无意或不能履行广告承诺,那么开发商发布的是虚假房地产广告,实施了欺诈行为。比如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不仅对房屋的质量做出承诺,也对商品房周围的环境作了虚假的承诺。如果不能履行对环境的承诺,就可以认定开发商有欺诈行为。因为业主购买房屋,不仅购买的是房屋本身,而且包括开发商在广告中承诺的与之相适应的小区整体环境,这时开发商就应承担其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认定开发商的广告是否构成欺诈性广告,应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即根据开发商是否明知或应知其广告承诺根本不可能实现、开发商有无履行广告承诺的本意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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