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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过户费用未约定 房屋买卖遭反悔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6 15:35:19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4月27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买卖双方因未约定过户费分担而起争执,协商无果后买方王华一纸诉状将被告黄坚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王华与黄坚达成购房协议,黄坚将一套商品房出售给王华,并收下定金50000元,出具了购房定金收条。但王华与黄坚未约定房屋过户费用的分担,商量无果后双方没有签成房屋买卖协议,为此王华向法院起诉将被告告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称因过户费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主张过户费用按相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但被告不同意也拒不返还50000元定金。被告则称一直与原告联系协商出售房屋事宜,但过户费用如何承担一直未达成一致,所以也不可能卖房屋。

  最后,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黄坚当庭返还原告王华定金30000元。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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