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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廉租住房资格的几种情况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20:50:22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一、是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是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是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是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是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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