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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告诉你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有何标

作者:南京房产纠纷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11 10:26:10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保持民事流转关系的稳定性。在民事诉讼中,债务人常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诉讼时效问题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决定诉讼双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关键问题。把诉讼时效制度纳入实体法范畴,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及相关实体法中,《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得比较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对有关诉讼时效问题仍存在一些争议,比如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租金的支付,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通常支付时间确定,因此,承租人在约定时间没有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支付时间第2日起计算,时间为1年。分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的,诉讼时效起算比较复杂,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每期租金或者拒付每期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1年诉讼时效。主要理由是:

  首先,诉讼时效是以“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不是以侵害行为终止为起算点,否则,违约行为一直在持续,就不能计算时效,时效制度将形同虚设。

  其次,约定分期支付,并不一定要分期起诉,只要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可以中断。

  再次,约定分期支付,赋予出租人可以在合同尚未终止时要求承租人给付租金,承租人只要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侵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否则,分期支付的约定作为合同内容将失去法律意义。

  最后,分期支付租金,每一期租金都有各自产生的时间,都是一笔独立的债,债务人只要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该笔债务,即侵害了债权人关于该笔租金享有的权利。

  因此,对于分期租金,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每期租金或者拒付每期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1年诉讼时效。
原文引用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的房地产律师网 :www.zylsw.com.cn/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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