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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25 14:03:50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按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的行为,不论是征得出租人同意还是擅自所为,就性质而言均属出租他人之物的行为。在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的国家或地区,如德国和台湾地区,出租他人之物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属于物的负担行为,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以出租人对租赁物有处分权为要件,因此,擅自转租他人之物行为虽不适法,但其转租合同作为债权合同仍然有效。转租人对次承租人负有提供租赁物以使用收益的义务,而次承租人则有交租的义务,任何一方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由于现行民事立法通说并不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并不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因此,在解释擅自转租合同效力时,上述理论并不能当然被运用,而应以现行的民法理论和立法为依据。

  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擅自转租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理由是承租人本无转租权,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因此,该合同的效果如何取决于有权利人的认定。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是明确了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实际上是效力未定的合同。

  之所以作这样规定是因为:首先,转租合同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合意达成之时,已经成立,但是是否生效取决于承租人是否根据《合同法》第224条事先经过出租人同意,如果出租人同意的话,那么转租合同从达成合意之时就已经生效,同样道理,如果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话,那么转租合同就因为有权力的出租人否定表示而归于无效;其次,承租人在事先没有得到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租房屋,当然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其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即如果出租人行使追认权,那么转租合同就自始有效,如果转租人不予追认,那么转租合同就归于自始无效,过错一方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转租合同在出租人作出明确表示之前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然,如果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经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此时,转租合同有效。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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