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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的其他问题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12 10:17:14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1、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产权证尚在办理中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因权利人对房屋已享有处分权,仅是未完成公示过程,权利人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依法受保护,当然其出租房屋的行为也合法有效。例如,上海市房地资源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已竣工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如果持有其他权属证明的,如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需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需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也可以出租。

  2、竣工验收对房屋预租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房屋预租合同是指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承租人签订房屋预租协议,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预收款的行为。预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开发商筹集资金、减轻开发中资金压力的渠道。目前关于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中没有预租合同的规定,预租的概念多出现在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当中。签订预租合同时,商品房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但合同约定经过一定的时间才开始对商品房进行使用,即经过竣工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表明预租合同是预约合同而非本约合同。

  预租合同实质是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租,是附条件的合同。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房屋预租与房屋预售具有共性,都是在房屋在建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私法向以“法无禁止即自由”为原则,而且,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除有名合同外,当事人不妨签订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合同法》第124条有明确规定,即“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预租合同的签订日期虽然发生在竣工验收之前,但竣工验收之后才能够交付使用,故竣工验收对于预租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预租合同应为有效。

  3、预租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日期发生在竣工验收之前的情形,对此应如何处理?

  首先,应当明确,竣工验收时间对于预租合同效力没有影响,预租合同合法有效。其次,预租合同约定交付使用日期,但当时商品房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依照《建筑法>第61条以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2)项“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建筑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着安全隐患,商品房不能交付使用。再次,不能交付的责任在于出租方,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竣工验收后,出租方应及时通知承租方,履行交付商品房的义务,如果出租方不及时通知承租方,造成承租方的损失,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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