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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管理费应当由谁支付?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21 09:47:36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案例简介】2011年5月,陈某在广安城南某小区租赁了业主杨某的住房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物业服务费由谁承担。陈某住了一段时间后,该小区物业公司上门催缴物业服务费用,陈某拒绝支付。请问物业公司该怎么办?

  【律师支招】物业公司可以直接向业主杨某收取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一是可以直接告知杨某,由杨某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支付;若杨某拒付则物业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纳,不管陈某与杨某之间的租房协议对物业费的承担有无约定或者怎样约定,业主杨某均不能以此对抗物业公司,应当先行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在本案中,杨某与陈某就谁承担物业服务费未作约定,但若杨某用其它方式能够证明应由陈某承担的,杨某在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后可向陈某追偿,否则,杨某只能自己承担。

  因此,如果业主出租物业而又不想承担物业服务费用,还想减少麻烦的话,最好能在出租协议中约定明确了,并经物业公司盖章确认,则物业公司就可直接向承租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了。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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