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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二手房律师提醒:二手房买卖合同表见代理也可生效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11-20 10:05:11    当前栏目:二手房知识    来源:    阅读:

  在南京房产律师在长期执业过程中,遇到房产纠纷的诉讼类型可谓花样繁多,同时也对房产交易中的各种法律风险了然于心。在这些案件中,表见代理而形成的法律诉讼,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值得广大购房者和卖房者,对此予以注意,避免自己遭受损失。接下来南京房产律师就向大家介绍自己曾经代理的一个案例。

  原告林某和被告王某在2013年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两百万元,规定原告需要在合同订立之时向被告缴纳定金20万元,而原告也已经准备好了后续的房款,但被告却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手续,故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认为,其根本没有和原告签订过协议,虽然其跟徐某属于夫妻关系,但对房屋买卖一事,根本不知情。房屋买卖协议由徐某和林某签订,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其同意,根本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也并未办理网签登记,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并未生效。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南京二手房合同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应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林某在中介公司与项目签订合同时,徐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和徐某签字的所谓委托书,林某有理由相信徐某对王某具有代理权并且在本案中,由于所需要的房屋属于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王某亲自到原产权单位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的相关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表明单位同意该房屋上市交易,并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该事实足以证明王某对房屋产权出让的事实明知且同意。法院经查明事实,认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专业二手房买卖律师提醒:有些夫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又想毁约,认为可以通过一方不知情的方式主张合同无效,但这实际上是很难达到目的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的表见代理这一特殊的合同生效方式,只要相对人出于善意,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没有获取被代理人的同意,其仍然可以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在本案中,徐某妻子王某的行为,足以让善意第三人产生,合理信赖,因此法院判决,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继续生效,是正确的。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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