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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1-11 10:55:01    当前栏目:房产纠纷    来源:    阅读:
        (一)自行协商
        从纠纷解决的成本来看,自行协商成本最低,且双方不伤和气,效果最好,双方纠纷解决得也最彻底。但如果双方立场迥异,利益平衡点差距较大或碍于情面、互不相让时因缺乏诚信基础,往往无果而终。
        (二)调解
        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非官方社会组织居中调解,成本低,不收费用,也能让纠纷消除,达到矛盾化解的社会效果。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如果一方不愿意或在调解中反悔,调解委员会因其无强制力往往中途而废。一旦调解成功,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可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仲裁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可以在签署协议时或发生争议后约定由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的特点是裁即生效,一裁终局,且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的优点是仲裁员素质高,往往会聚专家学者,且效率高。仲裁双方应当在争议后订立仲裁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
        (四)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权利救济的手段,优点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权威性强,且判决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缺点是与仲裁相比,两审终审审结时间较长;与调解相比,对簿公堂则往往撕破脸皮、伤和气。
        南京房地产律师认为,当事人可以综合比较各种解决方式的优劣,采取符合自己目的的纠纷解决方式。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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