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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房东一房数租权益受损难以救济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3-14 15:42:43    当前栏目:房产纠纷    来源:    阅读:
        2013年,南京市溧水区某镇近一百户小业主委托业主代表将各自名下小商铺整体出租给正正公司,并签订《整体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25年,并对租金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因与正正公司约定的租金没有及时到位,2015年励某等几户业主又将上述各自名下商铺租给牛肥餐饮,并分别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0年,后励某等以牛肥餐饮拖欠租金为由,向法院起诉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相关租金、违约金等款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整体租赁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励某等无权再与牛肥餐饮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故励某等以未成立的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主张相应的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支持励某等的诉讼请求。
        励某等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励某等向法院递交业主代表致正正公司的《解约函》及正正公司《关于<解约函>的复函》以证明业主代表已与正正公司解除《整体租赁合同》。牛肥餐饮表示,对上诉解约情况并不知情。
        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业主代表向正正公司发出《解约函》,以其欠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整体租赁合同》,但正正公司已在复函中否认欠付租金,并明确表示不同意解约,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表明该租赁关系解除。另外,包括励某等在内的部分业主与牛肥餐饮实际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者亦支付了部分租金,但《整体租赁合同》项下的大部分小业主仍基于此合同履行,并据之向受托人业主代表主张权利,应认为励某等系将同一房屋“重复”租赁。据此,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励某等系涉案租赁房屋登记产权人,但根据《整体租赁合同》,业由业主代表受托相关店铺整体出租给正正公司,应该认为,业主代表作为包括励某等在内的全体业主代理人,与正正公司签订的《整体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励某等在内的全体业主承担。
        业主代表与正正公司签订的《整体租赁合同》之标的物包含本案标的房屋,励某等在委托出租后,再自行签约出租,系就相同标的房屋重复行使权利,故法院不予支持。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一房数租现象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在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有效的情况下,房主擅自再次出租将要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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