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屋买卖“新国十条”不属于不可抗力 买方可依“情势变更”退房

“新国十条”不属于不可抗力 买方可依“情势变更”退房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15:31:18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4.17“新国十条”出台后,投资客忙出货,买方忙退房,买家观望。退房者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故意违约,即买方担心房价暴跌而不愿意继续购买;另一类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无奈解约,即首付大幅提高或按揭不成,客观上已买不起。

  就第一类退房情况来说,买方必然要承担丧失定金的代价,在定金少,违约金高的情况下,业主还有可能选择要求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不要没收定金。

  就第二类退房情况来说,买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需看合同约定:1、如合同明确约定买方按揭不成或银行承诺贷款数额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需一次性自筹资金补齐的,买方应当补齐,无力补齐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将承担定金罚则或违约责任;2、如合同约定按揭不成或银行承诺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买方可解除合同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新国十条”政策的出台不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国家政策的出台是否能构成不可抗力应视情况而定,符合不可抗力条件的构成,不符合条件的不构成,而不是所有政策都构成不可抗力。加息、提高首付是最有力度、最容易想到的楼市调控手段,“新国十条”中加息、提高二套房贷首付、停发三套及以上房贷均属可预见政策,无法构成不可抗力,而对于停止给异地置业者贷款的规定则几乎出乎所有人预料,买方因此而无法贷款购房的,可视为情势变更,在没有约定按揭不成合同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免除买方的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