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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划定之后从未改变的法律法规依据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9-09-13 09:10:36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包括下列耕地:(一)粮、棉、油生产基地;(二)城镇及工矿区所必需的蔬菜生产用地;(三)名、特、优、稀作物的生产用地;(四)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部门所必需的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场地;(五)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高产、稳产的连片农田;(六)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国土资发(1999)12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保规划指标落到实处  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着重解决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其他类型土地利用区“接边”的问题。凡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以及《条例》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都应当依法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26号
一、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依据《土地管理》、《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有关要求进行。
国土部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基本农田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336号
 
 
 
二、严禁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整。
三、严格执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国发〔2004〕28号 (十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5)196号
二、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三)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不得随意改变区位。(九)加强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随同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8号
 
 (六)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等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必须划定为基本农田。不得借基本农田划定或者建立数据库之机,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降低基本农田的质量标准。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
 
五、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十二)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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