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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起诉状(内容最全)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05 22:20:10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姬传生,男,1968年2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宿舍****单元****室,通讯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A座11楼,电话:137********

  被告:云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和平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方正华,该区区长。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2016年4月15日向原告送达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云房征补字【2015】第3号)违法;

  2、判决撤销被告2016年4月15日向原告送达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云房征补字【2015】第3号);

  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15日,被告将其制作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云房征补字【2015】第3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通过快递方式送达原告,决定对原告所有的龙区东店子农干校宿舍4-2-201室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原告认为:

  第一部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据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徐云政征字【2015】第4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存在项目虚假,内容违法,程序违法,没有政策依据,没有补偿方案,并且混淆事实“张冠李戴”,系被告滥用权力的行为,且不符合徐州市2015年棚改计划,该征收决定依法无效,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分述如下:

  一、该征收决定所谓的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是虚假的,没有事实依据。

  1、农科院地块不需要改造。众所周知农科院地块是基本农田,不需要改造。

  2、农科院地块不存在房屋。农科院地块目前任然种植农作物小麦,地块之上不存在房屋。

  3、农科院地块不存在土地征收。农科院地块是基本农田,实行的是永久保护,实施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可能存在土地征收。

  4、农科院地块不存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农科院地块是基本农田,在土地用途没有转化为建设用提的情况下,不存在收回土地使用权。

  5、农科院地块不可能改变。因为农科院地块上不存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不存在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事实。

  因此,该征收决定所称的“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是虚假的。

  二、该征收决定系属被告滥用权力。

  6、被告假借农科院地块名义作出针对农干校宿舍征收决定是权力滥用。具备常识的人都知道,农科院地块和农干校宿舍是两个不同概念。

  7、被告假借改造名义决定征收是违法行政。常识告诉我们,改造不等于征收,改造不存在征收。

  8、被告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无权决定对原告房屋的征收。因为原告所属的小区是封闭式小区,原告房屋两证齐全,符合规划。

  三、该征收决定内容违法。

  9、该征收决定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的规定。

  10、该征收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11、该征收决定违反国土资发〔2009〕167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的规定。

  12、该征收决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房屋)的规定。

  13、该征收决定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第2款(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的规定。

  四、该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14、该征收决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关于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的规定。

  15、该征收决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

  16、该征收决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规定。

  17、该征收决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关于符合规划并且规划应当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规定。

  18、该征收决定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定。

  19、该征收决定违反违反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公告内容)的规定。

  五、该征收决定没有政策依据。

  20、徐州市计划不是政策依据。并且与2016年2月2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仍然做前期项目研究的事实相矛盾相矛盾。

  21、该征收决定不符合徐州市城乡总体规划。

  22、该征收决定不符合徐州市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23、该征收决定不符合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六、该征收决定张冠李戴,混淆事实

  24、农干校宿舍不属于农科院地块,这个道理小学生都明白。

  25、农科院宿舍存在房屋不征收,农田地块不存在房屋却弄了个房屋征收,违背常识。

  26、该征收决定没有征收真正属于农科院地块的任何一间房屋,以农田地块改造名义征收原告房屋显然是无中生有。

  七、该征收决定没有安置补偿方案。

  27、该征收决定没有安置补偿方案,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均没有确定。

  八、该征收决定相关材料没有依法公开。

  28、该征收决定没有安置补偿方案没有依法公开。

  29、该征收决定征收范围没有依法公开。

  九、该征收决定是被告欺骗上级,采取先后五次不断改变表达内容的方式产生的。

  30、被告擅自改变征收范围。

  ⑴、2015年2月3日《2015年徐州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徐政发(2015)5号] 说明农科院地块四至范围为城东大道以南、农院学校以北、庆丰路以东、农科所以西。

  ⑵、2015年6月12日被告《房屋征收调查公告》说明农科院地块四至范围为城东大道以南、农院学校以北、庆丰路以东、农科所以西。

  ⑶、2015年8月31日被告《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说明农科院地块四至范围为房亭河以南、云龙区政府以北、庆丰路以东、医学院以西,相对于前面一点明显可以看北边界、南边界、东边界发生改变。

  ⑷、2015年10月被告委托制作的《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书》说明农科院地块四至范围为庆丰路以东、学院路以南、医学院以西、云龙区政府以北,相对前面一点明显可以看出北边界发生改变。

  可见,被告经过三次改变确定的征收范围已经与徐州市2015年棚改计划征收范围不是同一地块了。

  31、被告擅自改变征收目的。

  ⑴、2015年2月3日《2015年徐州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徐政发(2015)5号] 说明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是为了实施棚改计划。

  ⑵、2015年8月31日被告《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说明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是为了实施棚改计划。

  ⑶、被告2015年11月4日公告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徐云政征字【2015】第4号)取消了棚改计划的目的。

  可见,被告经过改变将原来徐州市2015年棚改计划的目的去除了,直接变成了农田地块改造项目。

  综上,该征收决定依法不能成立,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

  第二部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称的评估问题。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违法。

  1、评估机构选定没有经过协商程序,违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2、评估机构选定没有经过协商不成之后的投票程序,违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违法。

  1、评估机构没有对涉案房屋的实体构造、权利状态、环境条件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客观确认。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2、评估机构没有对原告涉案房屋的装修装潢、可移动财产、破坏性拆除财产进行统计。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3、评估机构没有对涉案房屋实地勘察并经原告确认。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4、评估机构没有涉案房屋初步分户评估结果向原告公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三、被告没有向原告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告没有向原告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四、被告没有进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称的进行产权调换房屋方案没有依据。

  综上,被告制作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存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评估程序违法、没有公示、没有向原告转交评估报告以及没有进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问题,应当确认无效并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部分、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经过和原告协商以及进行公示的程序问题。

  一、征收补偿决定应当现行经过协商程序,被告没有和原告进行协商。被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应当先行协商的规定。

  二、征收补偿决定应当进行公告,被告没有公告。被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将补偿决定公告的规定。

  因此,被告制作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经过协商,没有依法公示,应当确认无效并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部分、征收补偿决定书是被告的穿越时空所为,没有经过和原告协商以及进行公示的程序问题。应当依据事实确认无效并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落款制作日期是2016年4月6日,但采用的文号是《云房征补字﹝2015﹞第3号,给人穿越时空之感,十分荒诞,应当确认无效并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被告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是被告的穿越时空所为,没有经过和原告协商也没有进行公示,存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评估程序违法、没有公示、没有向原告转交评估报告以及没有进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问题;依据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徐云政征字【2015】第4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存在项目虚假,内容违法,程序违法,没有政策依据,没有补偿方案,并且混淆事实“张冠李戴”,系被告滥用权力的行为,且不符合徐州市2015年棚改计划,该征收决定依法无效,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予以支持。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姬传生

  2016年10月7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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