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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提醒: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拆迁补偿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12-20 22:31:00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南京房产律师提醒: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拆迁补偿(图1)

        目前,随着城市拆迁进程的不断加快,很多城市的老城区旧貌变新颜。在我们为城市的不断更新进步而欣喜同时,拆迁户们也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烦恼。在省直律所执业多年的南京房产律师多年来为拆迁户维权,受到广大拆迁户的一致好评,有效地维护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最近,南京房产律师为广大业主做了一场房屋拆迁方面的公益讲座,在讲座上被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拆迁时会给予哪些补偿?南京房产律师发现,广大拆迁户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搞得很清楚。因此,本律师希望通过本文,为广大业主提供一些参考,以便于大家在遇到拆迁的时候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首先,拆迁主体应当向业主提供房屋价值补偿。房屋补偿是对国有土地上建筑物被征收或者拆迁所给予的补偿。补偿的标准是按照房屋被征收之日同地段相似或者相同房屋的市场价格,这个价格是由地级市政府在每一年度按照市场房价的变化制定市场价格表供当地有可能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当然,有些居民可能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所估计得市场价格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情况和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此时,居民可以申请政府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进行复核,如果对于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对此进行再次鉴定。

  其次,拆迁主体应当向业主提供过渡费。所谓过渡费只是被拆迁居民约定俗称的一种叫法,其正式名称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地级市一般会颁布其具体数额和计算的方式,并将其公布供被拆迁居民作为参考。拆迁主体也可以向业主提供周转房,由于临时安置费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居民在获得安置房或者通过货币补偿购买新房之前的居住问题,因此提供周转房之后则不需要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属于非居住房屋,比如经营性房屋的,则其拆迁征收期间停产停业可能会遭受相应的损失,拆迁主体应当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停产停业的具体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和经营者的情况具体不同而不同,标准不宜统一,其具体标准可由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

  第四,拆迁主体根据情况可以给予被拆迁人补助和奖励。补助主要是针对贫困人员,当地政府对于针对贫困人员的补助会出台相应的标准和补助办法。房屋除了包括套内面积之外,一般也包含为数不少的公摊面积,因此拆迁主体应当为所有业主的房屋公摊提供公摊补助。

  第五,业主可能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家庭中一般也会安装各类空调、电视等家电设备,拆迁中业主的房屋装修会受到损失,家电移机也会产生一定的费用。这部分的费用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南京房产律师提醒,如果业主对于拆迁补偿不满,和拆迁主体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请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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