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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解析:违法征地之越权审批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11-20 10:00:22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随着土地开发得如火如荼的进行,违法征地拆迁的事情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地方政府和企业相互勾结,以种种的违法手段夺取农民的土地,造成社会矛盾突出,也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南京房产律师呢就代理过多次村民状告地方政府的违法土地征收案件,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违法征地活动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未批先用和越权批地,突破国家对于集体土地征用审批权的规定,擅自占用土地。现在南京房产律师根据自己的实务经验,对这个问题,作出简要分析,供大家分享。

  曾经有村民向南京房产律师咨询过这样的一个案件,某区的区政府,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将当地的数万亩农田批转给开发商使用,并通过种种方式,强迫当地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离祖祖代代居住的房屋。南京房产律师认为,这就是一个明目张胆的违法土地征收案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显然是没有权力决定集体土地征收的。在该案中,政府作出房屋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之后,按照国有土地的征收方式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开展相关工作,这显然是混淆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的差别,从根本上违背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规划制度。这样的征收方式对农民的损害很大。如果依法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下达了征地的批准文件之后,地方政府开始组织实施征地补偿的相应工作,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如果农民的集体土地被转换为国有土地之后,长期没有进行相应的开发工作,还应该进行二次补偿,而不能够按照历史批文进行一次性补偿。很多地方政府的心态是,当国家或者省级政府已经表示出同意征收集体土地的这种意向的时候,就要趁着广大的村民尚未觉醒到自己的权利,及早将土地纳入在自己的控制下并签订征地协议。可想而知,这样的征地协议中所规定的内容,是往往对于被征收人极为不利的。

  有些地方的政府,因为用地指标有限,往往也突破相关的程序,将相关的土地进行未批先用;而有些市一级政府,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市级政府也认为自己的批地权限是由省级政府下放,但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将批地的权限,下放给市一级政府。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该善于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对政府违法征地的行为进行确认,对其操作的合法性进行质疑。比如,律师可以向省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告知是否对该地块作出的批准征地的批复或者决定。省政府如果对其明确告知本机关没有做出相应的批准征地的决定或者批复,地方政府行为的违法性则不言自明。如果有些地块的审批权,同时属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我们同时向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了解该土地是否经过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如果该地块的征用,确实没有经过相关国家机关的批准,那么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就应该对非法使用土地的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甚至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抓住了这个要害。这就给双方之间的谈判创造非常好的条件,容易使对方接受我方所提出的条件,使我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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