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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国土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二审上诉状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4 16:55:50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姬传生,男,1968年2月生,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东甸子农干校宿舍4幢2单元201室,通讯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A座11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下简称“市国土局”),住所地徐州市镜泊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钢,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徐州市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徐州市东郊贺村。法定代表人刘明钟,该院院长。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年6月22日送达的(2016)苏8601行初826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没有确认被上诉人违反法定期限回复信息公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

  被上诉人市国土局自认在第17个工作日答复上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

  二、一审判决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关于判决驳回起诉的规定。

  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市国土局并没有“履行了相关职责”。

  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是“农科院地块范围”、“农干校宿舍地块”的地籍及其相关信息,市国土局的答复没有对“农干校宿舍地块信息”给与答复,也没有明确“农科院地块范围”的面积大小、宗地编号和具体四至范围。

  四、一审判决推测作为被上诉人作为法人单位不存在故意,不符合自然人思维。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即本案被上诉人)作出答复的时间虽超出法定期限,但并不构成拖延履行的故意…”。众所周知,单位不是自然人,不存在主观问题。一审判决严重损伤司法判决的公信力。

  五、一审判决认为"信息公开的答复超越法定期限并不违法",恶意曲解法律,混淆了司法和立法的权限。

  六、一审判决与生效的(2015)徐行初字第00224号判决和(2016)苏行终777号判决相矛盾。

  (2015)徐行初字第00224号判决和(2016)苏行终777号判决明确“农科院地块范围和农干校宿舍地块信息”应当由被上诉人公开,被上诉人并没有公开自己制作的案涉信息,没有履行法律义务。

  七、被上诉人回复的所谓三个附件都是非法证据,不应当判决采信。

  1、三个附件不具有真实性。被上诉人回复的所谓三个附件都是复印件,被上诉人自己无法确认真实性(庭审笔录第9页),一审判决采纳是错误的。

  2、三个附件不具有合法性。被上诉人回复附件一是违法的,附件二和附件三不具有法律效力。

  ⑴、被上诉人回复的所谓附件一已经被(2016)苏03行初6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是违法行为。

  ⑵、被上诉人回复的所谓附件二已经被(2016)苏8601行初566号行政裁定书确认“并未对外产生效力”(代理审判员魏博也是该案的审理法官),因此附件二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⑶、被上诉人回复的所谓附件三已经被(2016)苏8601行初567号行政裁定书确认“并未对外产生效力”(代理审判员魏博也是该案的审理法官),因此附件三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八、被上诉人回复的所谓三个附件不是被上诉人制作的,不是被上诉人回复。

  1、被上诉人回复的三个附件是云龙区政府制作和持有的信息,而云龙区政府自认和生效判决确认其不具有公开信息的义务,附件当然不能视为答复;

  2、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被上诉人没有在附件上加盖被上诉人的印章予以确认,也说明不是被上诉人的公开回复。

  九、一审判决明知被上诉人持有案涉信息不予公开是错误的。

  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举证证明了农科院地块(庭审笔录第10页)是具有土地权属凭证等相关资料的,一审合议庭成员明知存在土地权属凭证而错误判决是十分恶劣的。

  十、一审判决明知原审第三人持有农科院地块范围信息,而不依法查明,故意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既是浪费资源,也是增加上诉人的诉累,是违背良知的。

  综上,一审判决无视法律规定,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矛盾,与自己做出的其他裁定相矛盾,甚至推测法人单位是否故意,采信非法证据,在明知被上诉人持有应当公开的信息而不公开的情况下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姬传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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