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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国土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起诉状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4 16:53:14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诉国土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起诉状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姬传生,男,1968年2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东店子农干校宿舍4-2-201室,通讯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A座11楼,联系电话1377********

  被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镜泊西路7号。

  第三人徐州市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徐州市东郊贺村。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2016年10月28日送达原告的《关于姬传生要求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由于超越法定期限、没有公开农科院地块范围和农干校宿舍地块的信息而违法。

  2、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农科院地块范围和农干校宿舍地块信息;

  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9月28日,原告申请被告公开信息。2016年10月28日,被告将其作出的《关于姬传生要求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送达原告。一方面,被告作为地籍登记机关,没有在复函中公开原告申请的农科院地块范围和农干校宿舍地块信息;另一方面,被告没有在1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被告行为违法。

  第三人作为信息公开申请的土地使用权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姬传生

  2016年12月15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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