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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起诉状(房产律师范文)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05 22:01:40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姬传生,男,1968年2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宿舍+++单元****室,通讯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A座11楼,电话:137*********)。

  被告:云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和平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方正华,该区区长。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涉及农干校宿舍的《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法;

  2、判决撤销被告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涉及农干校宿舍的《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31日,被告将其制作的《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张贴于农干校宿舍予以公布,方案以徐州市2015年 棚改计划为由涉及原告所有的龙区东店子农干校宿舍4-2-201室房屋征收补偿。

  一、该方案将独立小区十几年房龄多层楼房列入棚改计划违背客观事实和生活常识。

  二、该方案将农业干部中等专业学校(简称农干校)宿舍独立地块纳入农科院地块,违背客观事实客观事实和常识。

  三、该方案将不存在房屋的农田地块列入棚改计划,违背客观事实客观事实和常识。

  四、该方案对原告所有的龙区东店子农干校宿舍4-2-201室房屋予以征收,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五、该方案属于被告滥用职权。农科院地块是农田,其改造只能是耕作方式或者种植方式的改变,不可能存在房屋征收补偿,也不需要政府制定方案。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被告做出的方案违背客观事实和生活常识,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予以支持。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姬传生

  2016年2月3日

  证据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方案违背事实、违法

  证据三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涉及农干校宿舍的《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复印件证明被告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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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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