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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地块改造不存在房屋征收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8-08-31 14:47:05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基本农田地块改造不存在房屋征收
 --姬传生诉云龙区政府房屋征收案二审第一次庭审补充书面辩论意见(总第4次)
 
    一、农科院(基本农田)地块上不存在房屋,不存在房屋征收。
    中国农科院甘薯研究所(现徐州农科院)地块和被称为“史上最牛农田”中国农科院北京三环路地块性质一样,是基本农田。理由为: 
    1、法律规定农科院地块是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农科院地块是基本农田。
    2法律规定农科院地块作为基本农田转化土地性质的审批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没有国务院的审批不得征用。
    3、徐州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书答复原件证明农科院地块基本农田土地性质不存在转化。徐州市国土局信息公开答复原件证明农科院地块2000--2015期间土地性质没有改变(一审证据卷原审原告举证7-9)。
    4、原审被告自认农科院地块基本农田上面生长农作物。原审被告庭审自认农科院地块是生长农作物的(一审卷宗117页庭审笔录)。
    二、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与原审原告房屋无关。首先,原审原告房屋不在农科院地块范围内;其次,原审原告房屋坐落小区是独立地块,与农科院地块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
    三、原审原告房屋依据法律规定不得拆除。原审原告房屋所在小区是封闭式公寓住宅(见一审证据卷原审被告提供照片显示),经过合法立项、审批、规划、竣工于1998年,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拆除。
    四、原审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符合《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不得征收原审原告房屋。
    综上,不论是基于农科院基本农田生长的是农作物不存在房屋,还是基于没有证据证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存在,针对农科院地块改造的房屋征收是没有依据的。
    退一步讲,即使不考虑农科院地块改造的房屋征收是否真实合法,农科院地块改造的房屋征收也与原审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退一万步讲,一审判决仅仅认定行政行为违法也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
    更何况本案一审判决与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部分生效判决相矛盾。
    请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姬传生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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