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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依据重大违法的征收决定应当无效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8-08-31 14:43:27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没有依据重大违法的征收决定应当无效
                    ----姬传生诉云龙区政府房屋征收案二审第一次辩论意见
 
    本案经过二审程序,如下事实应当确认:
    1、原审被告举证的第一组证据123都不具有对外效力,且不影响原审原告的权利义务(生效的(2016)苏8601行初568号、(2017)苏03行终216号确认国土局复函,生效的(2016)苏8601行初566号确认发改委复函,(2016)苏8601行初567号尚在二审阶段确认规划局复函)。
    2、众所周知的云龙区政府北地块2016223日是市政府前期研究项目(都市晨报2016年2月23日A版14页(材料附后),徐州日报多媒体数字报网址:http://epaper.cnxz.com.cn/dscb/html/2016-02/23/node_98.htm),说明之前不存在项目。
    3、农科院地块是生长农作物的法定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3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原审被告自认是农作物地块(见一审笔录)。
    4、农院地块范围应当由国土局公开(原审被告信息公开答复书载明,(2015)徐行初字244号、(2016)苏行终字777号判决确认)
    因此,原审被告举证第一组证据1、2、3、4都不应当采纳;第一组证据5是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的证据不应当采纳,第一组证据6不具有关联性。
    综上,原审被告的征收决定没有依据。
一、征收决定客观上无法实施
    1、征收决定没有征收范围;
    2、征收决定没有实施时间;
    3、农科院地块上面生长农作物不存在房屋。
    因此,征收决定客观上无法实施。
二、没有证据证明征收决定涉及社会公益
     1、没有证据证明征收决定涉及公共利益。
     2、农干校宿舍公寓式住宅楼依然存在,即使撤销征收决定也不存在公共利益损失。
三、原审原告房屋不属于棚户区
    1、2015年6月10日云龙区政府与徐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委托拆迁补偿协议》20170517举证)范围明确不包含原告房屋 。
    2、原审原告房屋是公寓式住宅(原审被告举证143页照片显示“云龙区059号公寓式住宅”)。
四、所谓“规划局附图”系属非法证据
    1、所谓规划局附图不在举证目录范围,不是证据。
    2、所谓“规划局附图” 经过两级法院庭审都没有出示原件,没有制作人和制作单位,也没有制作时间,大图和略缩图形状不一致,违反行政诉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10条、第40条、第57条规定。
    3、即使所谓“规划局附图”是规划局复函附件,也由于规划局复函经法院裁定确认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影响原审原告的权利义务不应采信。
五、原审被告举证的征收范围文字表述
     2015年2月3日徐政发(2015)5号文、2015年3月12日区政府提请审核的函、2015年6月12日区住建局房屋调查公告、(2016)苏8601行初566、568号裁定书表述一致,范围为城东大道以南、庆丰路以东、农科所以西、农院学校以北。
六、征收决定实施的严重后果
     农科院地块和北京“史上最牛农田”原来是隶属同一单位,原审被告的征收决定如果实施将造成基本农田被破坏,在没有国务院审批的情况下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5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规定。
     恳请二审法院勘验现场查明农科院地块现状和性质,或者向一审法院调取现场勘验的同步录音录像(2017年1月13日、2018年2月2日各一次)以查明事实。
    尊敬的合议庭:
    请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姬传生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注:
1、2016年2月23日都市晨报打印件一份同时呈送
2、本辩论意见分别呈送合议庭成员各一份
3、现场勘验申请书一份。
4、本人5月22日收到的(2017)苏03行终288号发回重审裁定(诉国土局不履行农科院地块信息公开职责案二审)同时呈送,供参考。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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