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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房屋征收决定判决结果问题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18 20:08:49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确认房屋征收决定判决结果问题
第二部分、一审判决结果问题
一、一审判决违反生活常识
    1、农科院地块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不可能存在地块改造和房屋征收。
    2、农科院地块根本不可能存在征收问题。土地征收需要报批并且需要公告。
    3、农科院地块是农田不存在房屋,不可能存在房屋征收问题。因此该决定所称的“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是虚假的。
    4、农科院地块和农干校宿舍是两个不同的地块,农科院地块不包含农干校宿舍。
    5、农科院和农干校是两个概念。一方面,农干校宿舍地块是一个独立的、合法规划审批的、具有范围图纸、四至明确、长度和宽度数量明确的地块;另一方面,农科院地块在土地登记机关有明确的地籍登记资料,有宗地丘号、有四至面积和图纸资料。两者是不同的。
    6、农科院地块改造是耕作方式或者种植方式的改变,不需要被上诉人的管理。
    7、农科院地块改造是徐州市农科院作为科研机构日常管理决策问题,农科院地块本部(东厂)是水稻、小麦、大豆科研基地,西厂(东店子分厂)是棉花科研基地。
    8、农科院地块作为基本农田,并不是城市建设规划区,不存在城市规划问题。
    9、农干校宿舍是合法规划审批、封闭式管理的文明小区,宿舍楼(1998年建设)和平房不属于棚户区,也不是危旧房,因此不可能属于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计划之列。
    10、对于农干校宿舍房屋(三栋宿舍楼84户、两排平房26间)的征收仅仅涉及小区内居民的利益,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综合上述十个方面的常识,一审裁判认定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涉及农干校宿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是违反常识的。
二、一审判决逻辑错误
    1、一审判认定4号房屋征收决定不存在范围图(21页最后两行),但确认原告房屋在4号房屋征收范围内,是没有道理的。
    2、一审合议庭法官在2017年1月13日前往东店子进行现场勘验,而案件相关事实是2015年11月3日之前现场,2017年1月13日不可能制作出2015年的现场勘验笔录。
    3、在被上诉人没有主张认为存在公共利益,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共利益存在的前提下,一审判决主动确认4号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是违背不诉不理的诉讼原则的。
    4、为方便查明地块范围,上诉人申请追加农科院为第三人的情况下, 一审合议庭主审法官认为上诉人要求保全证据和现场勘验没有必要不予准许;但之后自行决定进行现场勘验,显然是前后矛盾的。
    5、已经生效的(2015)徐行初字第00224号判决和(2016)苏行终777号判决认为两个地块信息应当由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本案一审判决自行确认地块范围,不可理喻。
    综上,一审判决逻辑混乱。
三、一审判决关于案件审理过程的记载错误
1、被上诉人云龙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姚建军参加诉讼,但没有被列为诉讼代理人。
2、被上诉人云龙区政府委托代理人于栋梁没有参加合法的诉讼活动,但是被列为诉讼代理人。
3、一审法院2017年2月14日的庭审没有作为案件审理过程予以载明。
4、一审法院2017年5月17日的庭审没有作为案件审理过程予以载明。
四、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存在严重错误
1、一审判决书第23页第二段第1点以徐州市人民政府徐政发(2015)号文件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认定是错误的。
首先,徐政发(2015)号文件仅仅是徐州市的计划,计划可以实施,可以修改,甚至可以放弃,该计划不是规范性文件。
其次,徐政发(2015)号文件明确的棚户区改造征收户数123户,征收面积5.30万平方米,征收范围庆丰路以东、城东大道以南、农科所以西、农院学校以北,并不包含上诉人房屋所在小区。
再次,上诉人房屋所在小区是封闭式院校宿舍公寓,是徐州市文明小区,不是棚户区。
2、一审判决书第23页第二段第2点认为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经过徐州市规划局、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是错误的。
不论是基于上述三个部门的答辩,还是(2016)苏8601行初第566、567、568号裁定,上述三机关的复函不具有对外的效力,对上诉人不具有行政效力。
3、一审判决书第23页第二段第2点认为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具体位置、范围以市规划局附图为准”是错误的。
众所周知,图纸应当有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单位、范围四至、文字说明,但所谓的市规划局附图没有上述必备要件,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2015)徐行初字第00224号判决和(2016)苏行终777号判决均认为农科院地块范围应当由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确认。
 因此,一审判决认为为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具体位置、范围以市规划局附图为准”是错误的。
4、一审判决书第24页第二段第3点认为《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征收补偿方案》就是案涉征收决定指向的征收补偿方案是错误的。
首先,判决书(第24页倒数第4行)确认没有一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
其次,不存在《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征收补偿方案》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是虚构的。
     五、一审判决“综上”部分阐述不明。
1、一审判决第25页第二段 “云龙区政府作出4号房屋征收决定的部分程序不符合《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阐述不明确。没有明确究竟是哪一部分程序,也没有明确相关规定究竟是什么。
2、一审判决没有对事实予以确认。
3、一审判决没有明确涉案项目究竟是什么性质的项目,涉及什么公共利益。
4、一审判决认为“征收范围内的多数被征收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判决撤销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是错误的。
首先,达成安置协议仅仅是一种意向,并没有产生结果。
其次,违法行为的撤销是司法公信力的彰显。
再次,多数人签署协议不能成为放纵违法的借口。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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