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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应当符合常识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9-09-13 09:16:31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判决应当符合常识

  -------诉农业农村部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信息公开案一审辩论意见

  一、云龙区范围内庆丰路以东徐州农科院西厂地块基本农田是事实。

  首先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任何一个人,通过任何网络设备,查询腾讯、高德、北斗卫星云图都可以看到农田存在。

  其次是已经证明的事实。原告举证徐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书、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书证明了基本农田存在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是确认的。

  再次是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土地管理法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农业科研用田是基本农田。

  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推知被告一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持有云龙区范围内庆丰路以东徐州农科院西厂基本农田信息。

  表一: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

  农业法第九条(负责农业和农村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验收确认)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测网点)

  第二十三条 (检测评价)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纠正破坏农田)

  第三十条(破坏标志处罚)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保护、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条(规划农田保护下达指标)

  第十四条(负责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应当建档保存)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加强耕地管理监测)

  表二、国务院及部门规章依据

  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二十三)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表三、被告二农业农村部部门规章依据

  国土资发[1999]12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图件实地核实后,汇集成图、表、册,建立档案。要实行县、地、省三级备案,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等的依据。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提出监督检查方案,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国土资发[2000]12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部署和组织实施。

  复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组,对初验成果进行复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

  国土资发〔2004〕223号

  二)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要齐全并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档案资料不完整的要尽快采取措施,做到省、市、县、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要做到在县、市、省逐级备案。

  十五)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按照法规规定,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管理的职责,(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5〕196号

  五、开展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基本农田变化情况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做到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表四、被告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权力职责依据

  省农业农村厅权力清单第(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

  内设机构耕地质量处职责起草全省滩涂农业围垦开发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业围垦开发项目实施行业管理;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内设机构农田建设管理处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节水农业灌溉工程项目建设;拟订农田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

  内设机构农田建设监督评价处。提出农田建设监督评价指标;组织督查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及建后管护工作;指导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考评;承担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第101号,应当判决被告一行为违法。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四、被告一没有证明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合法,应当判决确认被告一违法。

  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拒绝依据以及履行告知说明理由义务情况进行举证)判决确认被告行为违法。

  五、被告二农业农村部复议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

  1、复议决定维持省厅存在上述错误的省厅答复,应当撤销。

  2、没有复议答复书,视为没有证据、依据。

  3、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

  4、复议决定遗漏第三人,程序错误。

  六、关于阅读能力问题

  1、被告一和被告二都援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但是都没有看到第三款“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的规定。

  2、被告一和被告二都援引《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予以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但是都没有看到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七、关于常识问题

  1、被告一作为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机关、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进行检测评价、纠正破坏行为、负责质量管理,应当是当然制作并持有案涉信息的。----甚至是具有行政执法权,不知道基本农田范围??????????

  2、被告二在明确“逾期未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的情况下,在被告一没有提交复议答复书和证据依据的情况下,书面维持被告一的复函,违反常识。

  八、关于逻辑问题

  1、被告一答复称案涉信息(即云龙区范围内庆丰路以东徐州农科院西厂地块基本农田的信息)不是其制作的信息,被告如果依法履行基本农田划定验收确认工作,当然制作持有案涉信息。被告一所称不是其制作意味着没有验收确认,是一种自认违法。

  2、被告二和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1999)122号要求的县、地、省三级备案,(2004)223号四级档案图表数据齐备,到(2005)196号要求的省、市、县、乡四级档案做到图件、数据齐备,都明确案涉信息的建档保存,被告二复议维持被告一的性息公开答复与自己下发文件自相矛盾,也是一种逻辑悖论。

  九、结辨

  本案不管被告一如何辩解,事实都在,基本农田都在,基本农田的档案都在,被告一的职责职能都在;具备阅读能力的常人都能知晓涉案信息的内容清楚存在。

  相信审判长,相信人民陪审员作为专业人员,必然会有专业的法律判断。

  习总书记号召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原告衷心希望合议庭能够依据事实,尊重常识,参考指导性判例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案件终身负责制的时代,合议庭成员名字将被裁判文书网铭记。

  谢谢采纳。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姬传生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注:本意见分别**审判长、***陪审员、***陪审员各一份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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