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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审听证意见(房产律师范文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05 21:58:48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纠纷案听证意见

  通过二审听证程序,如下事实应当认定:

  1、一审裁定没有对上诉人诉请的2015年8月31的《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理。

  2、一审裁定虚构《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征收补偿方案》两个事实。

  3、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部分共5个完整句子,其中前面3个句子的事实不存在,后面2个句子陈述的是2015年10月23日之后的事实,与上诉人诉请无关。

  4、一审裁定把农科院地块改造强加于农干校宿舍地块;

  5、没有明确农科院地块改造究竟是一个什么项目;6、农科院地块是否存在房屋征收没有查明。

  关于一审裁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没有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二、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以事实为依据。

  三、一审裁定无视农科院地块是法定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3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的事实,无视基本农田土地用途改变必须经国务院审批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44、45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显属枉法裁判。

  综上,应当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开庭全面审理,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上诉听证人姬传生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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