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房产律师范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上诉状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05 21:57:31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次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姬传生,男,1968年2月生,汉族,通讯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A座11楼,电话:137*********
被上诉人云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和平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方正华,该区区长。
申请人不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8日送达的(2016)苏03行初67号行政裁定,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程序错误,限制甚至是剥夺上诉人的部分诉讼权利。
1、一审庭审中合议庭成员不允许上诉人针对事实证据问题向被上诉人发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
2、一审合议庭成员以涉及审判秘密为由不允许上诉人复制一审庭审笔录。行政案件的审理是公开的,不存在审判秘密之说,不允许上诉人复制庭审笔录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限制。
二、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裁定书认定“2015年10月22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将修改后的《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2015年10月23日,云龙区住房和建设局公布《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汇总》。”的事实不存在。
2、《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征收补偿方案》系属一审裁定虚构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三、一审认定事实不全面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部分没有将2015年8月31日被上诉人作出的《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尤其重要的第一段内容予以认定,显然是不全面的。
四、一审裁定结果错误。
2015年8月31日被上诉人作出的《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后,没有作出修订方案,之后作为征收决定的补偿方案就是2015年8月31日的方案。因此一审认定“该行为因对姬传生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而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
综上,一审裁定错误,应当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上诉人姬传生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