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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答:土地转包后被征收,谁是被征地农户?: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12 20:04:07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的“被征地农户”,应当综合考虑该承包地的现实耕种情况。因承包土地被征收,接受转包土地一的方当事人其耕种权利也归于消灭,故其应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物权法》第128条对此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第1款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从以上规定可知,转包和转让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但两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即是否发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其法定的设立方式是承包合同的订立和生效,而在实际生活中通过这一法定形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其权利系依法创设且未经法定事由和程序被消灭。假设甲农户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的形式流转给乙某,但甲农户与发包方的承发包关系亦未发生任何变化,乙某基于转包合同的约定,占有、使用承包地并获取相应收益,其权利性质为债权,而非用益物权。如果将乙某也视为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实际上是承认了在同一承包地上,可以同时设定和存在两个范围、内容相同的用益物权。因此,乙某除了根据法律规定取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的分配剩余土地补偿费的权利之外,无权对应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提出权利主张。但是,如果甲农户经发包人同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某,乙某与发包方建立了新的承包关系。此时,乙某基于新的承包合同,占有、使用承包地并获取相应收益,其权利性质为用益物权,一旦土地被征用,乙某享有土地补偿费。

  综上所述,在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的“被征地农户”这一问题上,应当以是否享有被征收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界定“被征地农户”的唯一标准。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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