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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效 判 决 和 常 识 应 当 被 尊 重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8-08-31 14:46:06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姬传生诉云龙区政府房屋征收案二审辩论第二次补充意见
 
    中国农科院科研用田在北京是“史上最牛农田”,中国农科院甘薯研究所(现徐州农科院)在徐州的科研用田面临即将从农田版图消失的命运,是云龙区政府以农科院地块改造的名义,并且是以棚户区改造的理由。
    原审原告认为本案原审被告举证事实不成立应视为没有事实依据;即使无关事实,但常识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当被尊重。
关于常识
    常识一、基本农田地块上面生长的是农作物,不存在房屋,不存在棚户区。
    常识二、徐州农科院地块和农干校宿舍地块是两个不同的地块。
    常识三、徐州农科院地块是法定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没有经国务院审批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该地块的建设规划。
    常识四、案涉地块是2106年徐州市前期研究项目,说明该地块之前不存在项目。
    常识五、徐州市规划局复函被判决确认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影响原审原告的权利义务,则作为徐州市规划局复函附件的所谓“规划局附图”同样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影响原审原告的权利义务。
    常识六、所谓“规划局附图”不是原件,没有制作人,没有制作单位,没有制作时间,大图和略缩图形状不一致,没有文字说明,不在原审被告举证目录范围内,不能作为证据。
关于生效判决
    一、生效一审(2016)苏8601行初567号判决和二审(2017)苏03行终217)裁定确认徐州市规划局给云龙区政府的复函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影响原审原告权利义务。
    二、生效一审(2016)苏8601行初568号判决和二审(2017)苏03行终216号裁定确认徐州市国土局给云龙区政府的复函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影响原审原告权利义务。
    三、生效判决一审判决(2016)苏8601行初566号确认徐州市发改委给云龙区政府的复函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影响原审原告权利义务。
    四、生效判决(2015)徐行初字244号、(2016)苏行终字777号确认原审被告没有农科院地块范围信息,地块范围信息应当由徐州市国土局公开。
    五、生效二审裁定(2017)苏03行终288号认定徐州市国土局公开的农科院地块范围信息基本事实不清。
关于二审结果
    1、如果农干校宿舍地块不在农科院地块范围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如果农干校宿舍地块在农科院地块范围内,由于4号征收决定不存在公共利益,项目不存在“三符合”,应当基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确认无效或者确认违法而予以撤销。
    3、如果无法确定农干校宿舍地块是否在农科院地块范围内,由于徐州市国土局和徐州农科院没有参与案件审理而无法查明,应当发回重审。
    综上,希望尊重常识,尊重①高级法院(2016)苏行终字777号判决既判力,尊重②中级法院(2017)苏03行终216号、217号生效裁定既判力,尊重③中级法院(2017)苏03行终288号生效裁定既判力,尊重④中级法院(2015)徐行初字244号一审生效判决既判力,尊重⑤基层法院(2016)苏8601行初566、567、568号生效判决既判力,做出经得起检验的二审判决。
    以上意见,请采纳。谢谢。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姬传生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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