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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依据既判力和事实裁判案件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8-08-31 14:45:05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姬传生诉云龙区政府房屋征收案二审第一次庭审补充辩论意见
第一部分生效裁判确认事实
   一、一审((2016)苏8601行初566、567、568号)和二审((2017)苏03行终215、216、217号)裁判确认徐州市规划局、国土局、发改委给云龙区政府的复函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影响原审原告权利义务。
    二、生效判决(2015)徐行初字244号、(2016)苏行终字777号确认原审被告没有农科院地块范围信息,地块范围信息应当由徐州市国土局公开。
    三、生效裁判(2017)苏03行终288号认定农科院地块范围信息至今事实不清(一审(2016)苏8601行初826号)。
第二部分众所周知的事实
     一、云龙区政府北地块是徐州市政府2016年前期研究项目,是徐州市2017年计划项目,(20160223都市晨报A 14版,多媒体数字报网址:http://epaper.cnxz.com.cn/dscb/html/2016-02/23/node_98.htm)(20170328都市晨报A03版网址http://epaper.cnxz.com.cn/dscb/html/2017-03/28/node_88.htm)说明该地块之前不存在项目,说明徐政发〖2015〗5号文涉案计划没有实施。
    二、农科院土地性质是法定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3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2000-2015年期间农科院土地性质不存在改变,(见(2016)苏03行初字66号卷宗国土局红头文件回复)土地之上生长农作物。
    三、农科院地块和农干校宿舍地块是两个地籍登记不同的地块。农干校宿舍是公寓式住宅,不是棚户区。
    基于上述生效判决确认事实和众所周知的事实,农科院地块范围应当由生效判决确认的徐州市国土局公开信息确认。在农科院地块范围不明确原审原告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没有确认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与其他生效判决相矛盾。
    请二审法院在审限内裁判本案。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上诉人姬传生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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