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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超期举证质证意见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05 21:51:50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超 期 证 据 不 能 采 纳

  征 收 违 法 应 当 确 认

  ------姬传生诉云龙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第五次庭审)补充质证意见

  针对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5月17日组织庭审(补充质证),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告提交补充质证的所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五十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都应当视为没有证据(被告提交的证据目录不存在补充质证的证据)。

  一、针对所谓的现场勘验笔录意见:

  1、该份笔录的名称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的规定,不是证据。

  2、该份笔录不是审判人员赵涛房涛所做(理由①没有二人签名,不可能是二人所做;②行政诉讼法规定笔录的形式要么是现场笔录要么是勘验笔录,不存在现场勘验笔录,二位法官的专业素养不可能做出不合法的笔录;③二人不是专业制图人员;④二人是具备常识的人,应当知晓2017年1月13日的现场不是2015年11月3日的现场;),如果是二人制作说明二人制造证据。

  3、该份笔录不是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作出,因为没有加盖法院印章。

  4、该份笔录是虚假的,并且与被告举证第一组证据4(2015)徐政发5号相矛盾。①(2015)徐政发5号明确农科院地块改造范围是农院学校以北,原告房屋位于农院学校,因此农科院地块不包含原告房屋。②(2015)徐政发5号明确农科院地块改造是棚改,原告房屋是封闭式院校公寓多层楼房,因此农科院地块不包含原告房屋。

  5、该份笔录与案件没有关联性,因为该笔录没有显示原告房屋,没有用文字明确农科院地块范围。

  6、该份笔录与生效判决(2015)徐行初字第00224号、(2016)苏行终字777号确认的农科院地块范围和农干校宿舍地块应当由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开的判决结果矛盾,在生效判决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该份笔录不能采纳,否则将推翻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损伤司法公信力。

  7、该份笔录应当视为没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五十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2017年1月13日产生的该份笔录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二、针对徐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质证意见:

  1、该份合同应当视为没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五十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份证据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2、该份证据不完整,没有范围四至图。

  3、该份证据是虚假的。该证据是复印件,是虚假的。徐州农科院拒绝对该证据签字盖章说明合同虚假。退一步讲,即使合同存在,徐州农科院也不可能出卖土地性质是基本农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该份证据与原告诉请没有关联性。

  三、针对苏国土资函(2012)112号的质证意见。

  1、该份证据是复印件,是虚假的。

  2、该份证据没有涉及农科院地块,没有关联性。

  3、该份证据应当视为没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五十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份证据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四、针对收回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安置情况表的质证意见。

  1、该份证据没有落款单位,是虚假的。

  2、该份证据是复印件,是虚假的。

  3、该份证据不完整,明显是嫁接产生的,是虚假的。

  4、该份证据应当视为没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五十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份证据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综上,四份补充质证的证据应当视为没有证据,不应采纳。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质证人(原告)姬传生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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