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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起诉状(房产律师范文)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05 22:03:56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姬传生,男,1968年2月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A座11楼,电话:137********。

  被告:云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和平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方正华,该区区长。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2015年10月14日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

  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31日,被告将其制作的《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张贴于农干校宿舍,该方案称“ 徐州市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已列入徐州市2015年棚改计划,根据《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刚要》、《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徐州市城乡规划总体规划(2007-2020)的要求,依据《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与徐州市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项目居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但是,房亭河南、庆丰路东、医学院西、云龙区政府北范围内真正急需改造的地建宿舍、农科院家属院平房没有列入棚改范围;而农干校宿舍居民楼经过规划审批集资建设于1998年竣工,根本不需要改造; 2015年徐州市棚改计划网上公开信息是城中村改造和三环路沿线,故原告对该方案是否真实合法存疑;同时,方案第五项被征房屋补偿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性补偿显失公平。

  据此,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告云龙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依法公开1、公开什么是棚改,确认什么情况属于棚改的事实依据,以及将农干校宿舍纳入棚改的事实依据和政策依据; 2、公开农科院地块范围和农干校宿舍地块的信息;3、公开徐州市2015年棚改计划具体内容;4、公开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徐州市城乡规划总体规划具体内容;5、公开《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一段所依据的徐州市现行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6、公开《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五项被征房屋安置补偿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依据。

  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云龙区人民政府做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复“经审查,你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另行申请公开或者网上查询。

  原告认为:

  一、被告制作并公示《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依法应当由被告予以公开。

  二、被告制作的《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徐州市2015年棚改计划为理由,但被告回复以“农科院改造地块拟实施云龙科技文化广场”为由,其公开告知并不是针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

  三、被告制作《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针对的是改造居民房屋,农干校农干校宿舍不需要改造。

  四、被告制作《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于政策性补偿搬迁过渡费按照10元每平方米、误工费按照每户200元、搬迁奖励每户600元做了明确规定,而上述定量数字应当有政策和法律依据,依据的政策法律应当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重点公开政府信息第八项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原告向被告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该规定的政府公开信息范围,被告应当公开。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被告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予以支持。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姬传生

  2015年11月5日

  附件一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被告制作的《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附件四《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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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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