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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现场勘验笔录质证意见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05 21:53:19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违 法 造 假 应 当 揭 露

  -------姬传生诉云龙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补充质证意见

  原告在2016年8月18日申请法院进行对农科院地块证据保全,合议庭违法不给答复;为了查明农科院地块范围,原告在2016年11月7日申请法院进行追加徐州农科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合议庭不予准许;两级法院生效判决明确农科院地块范围信息和农干校宿舍地块信息应当由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在前述三种情况下,法院在2017年2月14日组织补充质证,补充质证的所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五十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都应当视为没有证据(被告提交的证据目录不存在补充质证的证据)。分述如下:

  针对所谓的现场勘验笔录意见:

  1、该份笔录的名称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的规定,不是证据。

  2、该份笔录不是审判人员****、****所做(理由①没有二人签名,不可能是二人所做;②行政诉讼法规定笔录的形式要么是现场笔录要么是勘验笔录,不存在现场勘验笔录,二位法官的专业素养不可能做出不合法的笔录;③二人不是专业制图人员;④二人是具备常识的人,应当知晓2017年1月13日的现场不是2015年11月3日的现场;),如果是二人制作说明二人制造证据。

  3、该份笔录不是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作出,因为没有加盖法院印章。

  4、该份笔录是虚假的,并且与被告举证第一组证据4(2015)徐政发5号相矛盾。①(2015)徐政发5号明确农科院地块改造范围是农院学校以北,原告房屋位于农院学校,因此农科院地块不包含原告房屋。②(2015)徐政发5号明确农科院地块改造是棚改,原告房屋是封闭式院校公寓多层楼房,因此农科院地块不包含原告房屋。

  5、该份笔录与案件没有关联性,因为该笔录没有显示原告房屋,没有用文字明确农科院地块范围。

  5、该份笔录与生效判决(2015)徐行初字第00224号、(2016)苏行终字777号确认的农科院地块范围和农干校宿舍地块应当由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开的判决结果矛盾,在生效判决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该份笔录不能采纳,否则将推翻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损伤司法公信力。

  6、该份笔录应当视为没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五十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2017年1月13日产生的该份笔录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综上,现场勘验笔录的证据应当视为没有证据,不应采纳。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质证人(原告)姬传生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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