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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起诉状(房产律师范文)

作者: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09 15:13:16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不服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起诉状(房产律师范文)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姬传生,男,1968年2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宿舍***单元***室,通讯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A座11楼,电话:137*********
    被告:云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和平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方正华,该区区长。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徐云政征字【2015】4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虚构事实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支持、违反法律规定而违法;
    2、判决撤销被告2015年11月3日作出徐云政征字【2015】4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3日,被告将其制作的徐云政征字【2015】4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张贴于农干校宿舍予以公布,决定对原告所有的龙区东店子农干校宿舍4-2-201室房屋进行征收。房产法律纠纷找南京律师上南京房产律师网,知名南京律师提供专业房产律师咨询.
   一、该决定虚构事实,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不存在。1、农科院地块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不可能存在地块改造。2、农科院地块根本不可能存在征收问题,土地征收需要报批并且需要公告。3、农科院地块是农田不存在房屋,不可能存在房屋征收问题。因此该决定所称的“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是虚假的。
    二、该决定隐瞒真相。1、在决定颁布前期2015年8月31日公告补偿方案,原告申请信息公开,被告拒绝公开,具体详情见(2015)徐行初字第224号诉被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材料。2、众所周知,即使存在改造,也不存在安置补偿问题。
    三、该决定欺骗上级。1、该决定没有报上级批准,根据徐政发〔2011〕64号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应当报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市城乡建设局批准。2、由于该决定的欺骗,导致2016年2月23日都市晨报将科技文化广场、电子商务产业园列为前期研究项目,后果严重。
    四、该决定张冠李戴。1、以农科院地块名义征收农干校宿舍房屋。2、以地块改造名义实施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该决定形式欠缺。1、语焉不详,应当列明相关部门究竟是谁。2、应当有补偿方案而没有。3、应当有征收范围而没有。4、应当抄报市政府、市城乡建设局而没有抄报(徐政发〔2011〕64号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
   六、该决定超越职权。1、被告和农科院同样是正处级单位,被告决定地块改造系属对农科院管理决策的干涉。2、被告的决定系属行政机关对科研机构日常管理的干涉。3、农科院地块改造是耕作方式或者种植方式的改变,不需要被告的管理。
    七、该决定滥用职权。1、征收两证齐全的个人房屋。2、改造地块土地使用权收回(条例13条同时收回使用权)。
    八、该决定内容违法。1、违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2、违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0、15条规定。3、违反土地管理法45条规定。
    九、该决定程序违法。1、方案没有征求意见条例10条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2、没有风险评估,3、没有专项资金拨付4、没有立项依据5、没有规划依据。
    综上,被告做出的决定违背客观事实和生活常识,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予以支持。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姬传生
证据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是农干校宿舍4-2-201业主
证据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决定违背事实、违法
证据三徐云政征字【2015】4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证明被告违法
证据四农科院地块现状照片四张证明该地块是基本农田、不存在房屋
证据五2016年2月23日都市晨报A 14版证明项目没有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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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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