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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科院地块改造房屋征收被确认违法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18 20:06:02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农科院地块改造房屋征收(被确认违法)背景

  中国农科院甘薯研究所是徐州农科院前身,其地块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4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是法定基本农田,和北京市三环路边的“史上最牛农田”性质一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和第45条规定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徐州市农干校宿舍始建于1985年,是经过合法立项、规划、建设审批的公寓式院校职工住宅,是一个封闭式公寓小区。

  2015年8月31日,徐州市云龙区政府在农干校宿舍张贴《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声称农科院地块改造纳入徐州市2015年棚改计划,同年9月29日,上诉人姬传生向云龙区政府申请公开包括农科院地块范围和农干校宿舍地块的7项信息。同年11月3日,云龙区政府回复称所有信息都不是其职权范围内应当公开的信息,所有信息都应当由其他机关公开,尤其明确农科院地块范围和农干校宿舍地块信息应当由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同年11月17日,上诉人提起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2016年2月3日上诉人向徐州中院起诉要求撤销云龙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6)苏03行初66、67号),同年4月21日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云龙区政府出具徐州市规划局2015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进行房屋征收审核的函的复函》、徐州市国土局2015年5月4日作出的《关于《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进行房屋征收审核的函》的复函》、徐州市发改委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关于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符合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复函》用以证明征收决定经过上述三个机关审批。

  2016年10月7日上诉人向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三个复函,上述三机关均认为其复函对上诉人不具有效力,不是行政行为;同年11月30日,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以三个复函没有没有对外产生效力不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具体案号为(2016苏8601)566、567、568号),目前案件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

  2016年12月28日,上诉人针对农科院地块基本农田转化为建设用的审批问题向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回复显示2000-2015年农科院地块不存在基本农田转化为建设用地。

  2016年9月28日,上诉人申请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农科院地块范围和农干校宿舍地块的信息。同年12月15日,原告以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超越法定期限没有明确答复具体范围为由想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编号(2016苏8601)826号,目前案件处在一审过程中。

  2017年6月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云龙区政府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徐云政征字【2015】4号)违法,并送达上诉人。
        2018年8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审判决维持确认作出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徐云政征字【2015】4号)违法,2018年8月9日,云龙区人民法院将二审判决书送达上诉人,上诉人2018年8月10收到终审判决。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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