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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瑕疵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18 20:10:46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确认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瑕疵
第三部分、一审法庭审理的程序瑕疵
一、一审法庭审理五次审理的后三次是违法庭审
一审法庭审理进行了2016年4月21日、2016年7月20日、2016年9月1日、2017年2月14日、2017年5月17日五次庭审活动。后面的三次庭审违法(详见庭审录音录像),体现在:
1、被上诉人负责人没有出庭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
2、被上诉人委托工作人员之外的作为代理人出庭违反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规定。 
二、一审法庭审理超越法定审理期限。
本案立案时间是2016年2月3日,判决送达时间是2017年6月1日,历时16个月(差一天),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之规定。
三、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诉人2016年4月28日的取证申请不予答复是违法的。
2016年4月28日,上诉人书面申请一审法院现场取证,用以证明涉案地块是生长小麦的基本农田。一审法院不予答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之规定。
四、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诉人2016年8月18日的证据申请不予答复是错误的。
2016年8月18日,上诉人书面申请一审法院证据保全,用以证明涉案四份证据的具体地块范围以及棚户区现状。一审法院不予答复。
五、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2017年1月17日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是违法的。
1、一审法院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不是合法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证据类型。
2、一审法院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形式违法,没有勘验人签名,没有制图人签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之规定。
3、一审法院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内容违法。行政行为产生于2015年11月3日,《现场勘验笔录》是2017年1月17日,显然不是行政行为作出时的现场。
4、一审法院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是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收集的证据,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之规定。
5、一审法院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程序违法,《现场勘验笔录》是在超越法定审理期限的时间作出,程序违法。
6、一审法院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该份《现场勘验笔录》没有明确涉案农科院地块范围,也没有明确上诉人房屋坐落位置。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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