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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房屋征收决定的事实问题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18 20:14:08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确认房屋征收决定的确认问题
第五部分、关于事实确认问题
    首先,一审判决没有对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进行确认,也没有对行政行为作出时依据的农科院地块范围进行确认。其次一审判决对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的事实进行确认是超越职权的。再次,一审判决没有确认项目具有公益性和社会公共利益存在的事实。
    一、一审判决没有对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进行确认。
    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房屋不在行政行为征收的范围内,并且认为行政行为对上诉人不具有效力,明确期待征收决定与上诉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16年7月20庭审笔录)
    二、一审判决没有对行政行为作出时依据的农科院地块性质、地上附着物和范围进行确认。
    1、农科院地块是法定基本农田。
    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4条第一款第四项农科院地块是基本农田
    ⑵、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农科院地块是基本农田。
    2、农科院地块地上生长的是农作物,不存在房屋。
    ⑴、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提供照片证明:2016年4月17日农科院地块种植农作物为小麦,2016年7页7日种植农作物为大豆和玉米。
    ⑵、2016年7月20日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自认农科院地块生长农作物。
    3、一审判决没有对农科院地块范围进行确认。
    一审查明:徐政发(2015)号范围是庆丰路以东、农科所以西、城东大道以南、农院学校以北5.30万平方米;《房屋征收调查公告》范围是庆丰路以东、农科所以西、城东大道以南、农院学校以北;2015年8月31日《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范围是庆丰路东、医学院西、学院路南、云龙区政府北8236平方米;徐州中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研究中心确认范围是庆丰路以东、医学院以西、房亭河以南、云龙区政府以北8236平方米。
    上诉四个范围明显不同,但一审判决没有确认地块范围面积究竟是什么。
    4、根据上诉人举证的被上诉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5)徐行初字第00224号判决、(2016)苏行终777号判决均认为农科院地块范围应当由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确认。
    三、一审判决对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的事实进行确认是超越职权的。
    1、一审判决对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的事实进行确认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规定
    2、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的事实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具有关联性。
    四、涉案项目具有公益性的事实不存在。
    五、撤销征收决定将会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事实不存在。
    1、被上诉人在先后五次法庭审理过程中,从未主张撤销征收决定将会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2、即使存在78户签订协议事实,案涉房屋并没有拆除,也不会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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