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国土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一审辩论意见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4 16:54:31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次违法需确认 信息应公开
--------姬传生诉徐州市国土局信息公开案第一次庭审辩论意见
一、被告回复违法问题
被告答辩自认做出的回复超出法定期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判决回复违法。
二、被告应当公开农科院地块范围和农干校宿舍地块信息问题。
1、土地登记是被告职责(《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六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
2、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是被告的义务(《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二条、《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九条规定)。
3、(2015)徐行初字第00224号判决、(2016)苏行终字777号判决和云龙区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4日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均确认农科院地块范围和农干校宿舍地块信息应当由被告公开。
4、被告回复没有明确农科院地块范围和农干校宿舍地块信息。
首先,被告回复所谓三个附件的其中两份复函已经被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确认不具有对外效力(见(2016)苏8601行初566、568号裁定),其中一份云龙区政府征收决定没有地块信息并且是扫描件,不是被告做出和持有的,均不能作为附件使用。
其次,所谓三个附件的持有者是云龙区人民政府,而云龙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二段第一行)认为案涉信息不属于其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被告认为所谓三个附件是对原告回复是不能成立的。
再次,回复中没有资料显示农科院地块范围和农干校宿舍地块信息。
三、关于第三人辩称的农科院地块没有登记的违法问题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九条和《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未办理初始登记是非法占地,应当由被告追究责任。
四、并非题外的话
在案件负责制和裁判公开的今天,原告希望合议庭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判决。每个人都在书写司法的历史,或者耻辱,或者荣光。
综上,基于被告的自认,基于生效判决确认的既判力,基于同一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基于第三人自认违法事实的存在,应当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应当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被告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此致
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姬传生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