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上诉状(房产律师范文)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05 22:06:21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次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姬传生,男,1968年2月生,汉族,通讯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A座11楼,电话:137******。
被上诉人云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和平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方正华,该区区长。
申请人不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徐行初字第00224号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制作违背客观事实的方案应当作出公开说明。
1、农田不存在房屋,利用农田地块改造针对房屋征收应当有依据,应当公开信息。
2、独立小区不是棚户区,纳入棚改计划应当有依据,应当公开信息。
二、被上诉人制作违背常理常识的方案,应当作出公开说明。
1、农科院地块和农干校宿舍是两个概念,应当予以明确二者具体范围以及二者的关系。(见信息公开申请第二项)
2、农干校宿舍不是棚户区,被上诉人将农干校宿舍纳入棚户区改造,应当公开依据。(见信息公开申请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制作违背常理的方案,应当作出公开说明。作为一个法律上的“理性人”,应当公开农科院地块范围、是否存在房屋、是否是棚户区改造;不应当假借农科院地块改造名义实施对不属于农科院地块的农干校宿舍房屋征收。
四、被上诉人违反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制度,自行做出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的依据应当公开明确。
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的制作者负责公开。被上诉人没有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前面四项作出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上诉人申请公开内容都是被上诉人制作方案信息的依据,其答复申请人另行申请,是一种待遇履行义务降低行政效率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因此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上诉人姬传生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