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国土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二审询问意见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8-01-24 16:16:09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次关于2017苏行终288号案件传票通知上诉人姬传生2017年12月28日询问的书面意见
上诉人(原审原告)姬传生2017年12月25日收到2017苏行终288号案件通知到庭询问的传票。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一、询问不是公开开庭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定程序,传票通知上诉人到庭询问于法无据。
二、通知上诉人到庭询问“核实行政征收补偿案件相关事实”是增加当事人诉累,且询问事项与案件被上诉人性息公开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关联性。
三、如果合议庭认为事实不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进行裁判。
四、本案案由是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征收补偿案件事实不是本案应当查明事实。
尽管两次开庭不设置上诉人席位,审判区域摆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上诉人依然相信合议庭成员具备生活常识和法律素养,会依照实体法律规定在法定审限内裁判本案。
如果认为信息公开范围明确,请依法裁判。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姬传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注:本意见连同法庭辩论意见分别快递给审判长李*、审判员杜*和审判员周**各一份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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