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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费交纳标准与负担原则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10 15:44:09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费交纳标准与负担原则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费交纳标准与负担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网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一、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及执行等申请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010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010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010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案件,上诉费用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上诉费用由双方负担。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减半负担,具体的负担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减半负担。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诉讼费用全部退回给原告。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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