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房产咨询
姬传生律师介绍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产咨询

房产咨询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房产律师网南京房产咨询专栏汇总江苏南京专业房产律师针对房产领域的相关问题解答,对专业房产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方便南京房产业主和专业房产律师查询,提供南京律师咨询服务.

  • 基于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基于其他方式产生的土地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日期:2017-07-02 18:41:02 来源: 阅读:196 次

    基于家庭承包方式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于其他方式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两种基于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它们在权利发生的依据上、承包客体、承担的社会功能上存在着本质差异,在承包范围、流转方式、互换程序上也有所不同。因此,有学者认...

  • 两个以上承包方均已依法登记的,应由哪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7-02 16:59:02 来源: 阅读:238 次

    一般来说,依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严格程序,应不会发生在同一土地之上重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现象。但是,由于登记部门自身的原因而导致重复登记的现象,也非完全不可能,故不能一概否认之。此时,应根据物权的排他效力予以解决,即由先登记之承包方...

  • 自留地流转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日期:2017-07-02 16:55:37 来源: 阅读:166 次

    自留地也称宅旁园地、副业地,是农业合作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地权形式。它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允许集体农庄庄园成员以及在个别情况下允许非集体农庄庄园成员私人种植蔬菜、土豆、果树以及饲养家畜的土地。中国农村自留地借鉴了前苏联的经验,它是集体在保...

  • 南京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7-01 10:56:33 来源: 阅读:727 次

    南京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划拨形成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通过出让形成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

  • 限制业主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管理公约或章程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6-30 20:53:54 来源: 阅读:81 次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从该条规定来看,《物...

  • 楼顶平台是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日期:2017-06-30 20:49:52 来源: 阅读:252 次

    楼顶平台原则上推定为法定共用部分,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特定主体通过反证来推翻法律的推定。现实中存在一些仅与顶楼住户的专有部分相通连,在构造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楼顶平台,这类楼顶平台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只能由顶楼住户专用的事实,其他住户根本没有...

  • 小区的会所是否属于共有部分?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6-26 20:56:39 来源: 阅读:221 次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共有部分是《物权法》第6章规定的与专有部分同等重要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

  • 未经批准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房地产的合同效力几何?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6-20 22:43:47 来源: 阅读:217 次

    依现行法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类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者不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税,但这种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用...

  •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在变更登记前能否撤销?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6-15 22:59:43 来源: 阅读:175 次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合法有效,但依据《合同法》中赠与合同一节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 包销期满后剩余房屋如何处理? 作者:南京房产纠纷律师 日期:2017-06-10 23:43:12 来源: 阅读:300 次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对包销期满后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另有约定主要是指开发商与包销人在包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包销期满包销人将剩余房...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