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产咨询楼顶平台是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

楼顶平台是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30 20:49:52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楼顶平台原则上推定为法定共用部分,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特定主体通过反证来推翻法律的推定。现实中存在一些仅与顶楼住户的专有部分相通连,在构造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楼顶平台,这类楼顶平台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只能由顶楼住户专用的事实,其他住户根本没有使用可能性,而且,由于顶楼住户在购买此类房屋时,一般也已经为该楼顶平台支付额外的价金,因此,在所有权观念上,顶楼住户和其他区分所有人一般也都将此类楼顶平台视为顶楼住户专有。

  对于楼顶平台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还是属于楼顶住户的专有部分,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楼顶平台的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全体业主,但是,如果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楼顶平台只能由顶楼业主才能进入,并且被明确列入销售合同,那么楼顶平台的所有权属于顶楼的业主专有。

  楼顶平台的实质是楼顶的一定空间,是空间权的内容。楼顶平台任何时候都是附属物,不能单独买卖。如果开发商将平台单独出卖,该买卖行为无效。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楼顶平台,可以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第一,符合规划,规划设计上有楼顶平台。如果规划设计上只有楼顶,没有平台的,就谈不上楼顶平台是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的问题。这时的楼顶平台是违法建筑。另外,还应当审查规划本身是否合法。

  第二,必须具备“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的条件,特别是“可以排他使用”这一条件。可以排他使用,是指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不经过该特定房屋,就不能到达楼顶平台。如果规划上经过公共通道能够到达楼顶平台,那么表明这样的楼顶平台属于《物权法》第73条所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如此一来,它就不属于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人为地堵塞公共通道,造成只能从顶楼住房才能到楼顶平台的现状,这样的楼顶平台也属于其他公共场所,而不属于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第三,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

  另外需要考虑的是,在只有顶楼业主才能到楼顶平台的场合,将楼顶平台的所有权认定归属于顶楼业主,并未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一是这样确权有规划设计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如果认为任何情形下全体业主对楼顶平台都享有所有权,在只有顶楼业主才能到楼顶平台的场合,除顶楼的业主外,其他业主根本不可能行使所有权的任何权能,如果还认为全体业主对楼顶平台享有所有权是不切实际的,也没有任何意义。三是顶楼业主支付了比其他业主更高的价格,对楼顶平台享有所有权也是应该的。四是如果认为只有顶楼业主才能到的楼顶平台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那么,正常的维护费用也要全体业主负担,但其他业主并不能实际上享有任何权利,这样的结果是,全体业主负担费用,但享受不到任何权益,实际上对全体业主是不利的。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