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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1 10:56:33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划拨形成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通过出让形成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转让、继承、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不仅使国有土地得到合理利用,而且创制了一种可自主处分的民法上的财产权利——使用权,进而使土地成为可有限流转的财产。
        按照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采用拍卖、招标、挂牌、协议四种方式。从有利于实现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利益、维护需用地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是真正意义的在竞争基础之上的缔约方式。协议出让制度从开始推行之初至今,一直利弊参半,由此引发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相对于“招拍挂”而言,协议出让的方式没有公开竞争,缺少公开透明成分,人为因素无法排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业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发展,协议出让土地方式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以协议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因出让金发生的争议是目前人民法院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类型,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支付土地出让金发生的争议;因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而出让人请求调整土地出让金发生的争议等。妥善处理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案件,显得尤为重要。

原文引用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的房地产律师网http://www.zylsw.com.cn/lvshizixun/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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